數位稅制可能會將企業利潤拆分成三項:產業利潤率、業務利潤、超額利潤。
首先「產業利潤率」類似我國的「同業利潤率」概念。這部分的課稅權是在註冊國。
其次,企業的「數位業務活動」若大於「例行性功能」,各國可根據常規交易原則計算可分配至當地國家、地區的利潤,也就是「業務利潤」如移轉訂價。
本次OECD會議新提出的觀念則是第三項「超額利潤分配」,也就是企業總利潤扣除「固定利潤」、「業務利潤」後,剩下的「超額利潤」要採用新的公式分配給市場及消費者國家。在觀念上類似我國對境外電商的貢獻度與利潤率扣繳模式,但是計算方式大不相同。
假設Facebook利潤有5千億美元,先繳納註冊國10%的產業利潤,即為500億美元,接著繳移轉訂價業務利潤,可能為5%、即為250億美元,剩下的4,250億美元即為超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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