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3月 22, 2014

檢察總長黃世書面辭職聲明全文

很遺憾,今天臺北地院仍然做出對我不利的判決,令我悲憤莫名,我不是作姦(奸)犯科,也不是貪贓枉法,我是依法執行公務並本於我法律人的良知及法律確信而為所當為。無奈,這6個多月來讓我飽受擔任司法官38年來最大的折磨與羞辱。

我之所以堅持至今,就是要告訴國人,揭弊是一條艱辛但卻是必走的路。今天,我宣布辭卸檢察總長職務,只是履行我的承諾,並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概括承受所有外界之指責與非難,絕非認同臺北地院的判決,我唯一深感愧疚的是對不起高齡父母、家人、跟我一起辛勞打拼的同仁及許多默默支持我,希望我堅持走下去的民眾。

這段日子,我常思索這件司法關說案之所以會演變成「關說者輕縱、揭弊者重懲」這個境地,關鍵在於整個社會對「司法關說」的姑息與縱容,這也間接印證了現今社會上「司法關說」的傳聞之所以會時有所聞的原因所在。

事實上,司法如遇權貴就低頭,碰到關說就妥協,不但會使司法公信崩盤,連帶也會使社會變成不公不義。這也是為什麼我在民國99年9月8日立法院審查檢察總長資格時向立法院提出一面書面報告,誓言要全力抗拒任何政治力干預司法之原因。

如今,這項對人民的承諾我做到了。所以,假如時間可以倒轉,我依然不後悔所作的一切,因為揭發不法,伸張正義,捍衛司法獨立,提昇司法威信,不但是檢察總長份內之職責,也是我身為司法官畢生之使命。我始終堅信美國著名的民權運動領袖金恩博士所說:「前路漫漫,但終究歸於正義」,因為,歷史是見證最後的行為而非眼前的一切。

最後,衷心期盼臺灣的司法經過這次重大關說司法事件後,能永遠不再有關說,澈底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早日實現公平司法的理想。

補註說明:洩密案判一年二月 黃世銘辭職

引爆九月政爭的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台北地院審理後3月21日認定,黃在關說案尚未偵結前,
3度提供專案報告給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並指示特偵組開記者會公布監聽譯文,涉犯3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名,昨判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月,可易科罰金42萬元。

黃世銘不僅是司法史上首位判決有罪的檢察總長,也是通保法實施近15年來,首位因違反27條「公務員洩漏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罪」被判有罪者。而其請辭更讓檢察總長一職自95年修法改為「總統提名,國會同意」新制後,連續兩任總長(另一為陳聰明)都因做不滿任期、提前下台。

此外,黃世銘還可能因此案再面臨違反個資法偵辦。有關被洩密交付對象馬總統、江揆,因無處罰規定不會被追訴。

判決指出,特偵組檢察官從前高院法官陳榮和貪汙案,查到立委柯建銘涉嫌關說假釋案,進而監聽到柯在去年6月底,透過立法院長王金平,向當時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案。

特偵組去年831日傳喚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林證稱當時檢察長陳守煌建議她不上訴。黃世銘獲報,不顧林仍在偵訊,去年831日、91日兩度向馬英九報告並交付關說案監聽譯文、後續偵辦方向等偵查事項。

去年94日又向江報告,交付上述內容、96日又指示特偵組組長楊榮宗召開記者會,還把柯、王通訊監查譯文洩漏給媒體,當時案件仍在偵查,因此認定黃世銘涉及刑法洩密和違反通保法罪嫌,從重依違反通保法論罪。


判決理由說,黃世銘未依法定程序向權責機關告發偵查中發現涉嫌關說司法的問題,卻洩漏偵查祕密與通訊監察所得秘密,行為可訾,但考量黃是為捍衛司法獨立性不容政治勢力關說影響的動機,只因疏未考慮程序,立意良善非惡性重大,判25月刑、16月刑,合併執行12月。總統府昨對此極低調沒有評論。

沒有留言:

對話-伊斯蘭與寛容的未來

改革伊斯蘭教己漸漸成為廿一世紀政治意識形態最重要的議題。本書對話坦誠、睿智且富有感情,尤其在涉及的思想與道德議題有最佳闡述。 這本書載錄 美國新無神論者 山姆 - 哈里斯 (Sam Harris) ,以及前 伊斯蘭極端份子 德 - 納瓦茲 Maajud Nawa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