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6月 05, 2015

增修訂馬拉松普查賽事登錄審查要點--104年夏季理監事會

常務理監事會後與高雄地區幹部餐敘聯誼合照
主題- 台灣百回馬拉松協會第一屆第八次常務理監事會
時間- 104.06.03
地點- 川喜日本料理餐廳
主席- 黃政德
出席- 黃政德, 陳篤恭, 楊明道, 陳信利, *陳傳男, *楊振旺
記錄- 施文聰

經台灣百回馬拉松協會第一屆第八次常務理監事會在南部招開,由陳篤恭常委召集、黃政德會長主持。會中討論決議修改「馬拉松普查賽事登錄審查要點」,另增列兩點內容如下:(本要點即日起實施)
3-1馬拉松普查賽事的登錄條件為何?
:
1.具競賽性質之路跑賽事(需由主辦單位計時及計算距離),賽事距離要等於或大於42.195公里。如經過越野路段不得大於賽事百分之一里程。(越野路段:一般車輛不能通行之路段)
2.不可為健行或競走性質,如為多項運動結合的比賽,跑步部份單次要達到42.195公里。
3.賽事必要有以下配置:
A.補給站:賽道至少每五公里需設置補給站,至少需設置八個補給站,如是折返或繞圈賽道,以選手遇到次數計算。
B.醫護與保險:需配置行動醫護車輛或醫護站並配置醫護人員,因應選手之緊急需求。賽事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選手。
C.計時:在起終點處或前導車上需配置計時器。
D.交通管制:大會需在經過路線配置工作人員指引路線,指揮交通。
4.需公開賽事訊息,開放給一般選手參加,如有資格限制條件,不可為積極限制。(田徑協會競賽除外)
5.國內賽事資訊公開需在跑者廣場全國賽會公布,簡章及報名方式需在賽事15日前公布。
34罰則:在普查登錄審查通過之成績,被檢舉犯規、失格,經查證屬實者,取消普查資格,永遠不得再登錄成績,接受獎勵。
37本辦法修改需經由台灣百回馬拉松協會常務理監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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