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4月 15, 201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S)對島嶼的定義與海域主張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S)規定:在申報許可後,大陸礁層管轄權最大可擴張到350海浬,較200海浬專屬經濟海域還要廣濶。日本對「沖之島」的人工作為,引發中國及台灣的異議,導致締約國對「島嶼制度」的內涵出現熱烈的討論。另外,2014中國積極在南海「造島」也促使美艦駛入爭議海域,讓國際之間繃緊神經。

  19821210日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S)延續1958年「領海公約」中對島嶼的定義,同時也將島嶼能夠主張的海域做出敍述,其文如下:

121  鳥嶼制度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

  總之,「岩礁」不是「島嶼」。漲潮之後會被淹沒的,不能擁有經濟海域的主張。但是,如果有某些國家在岩礁上努力造島的話,很容易衍生爭議。
 

p.15-22, 王冠雄,海洋資源開發之法規與政府組織之因應,礦冶217(101年三月)

附註:馬英九總統在今年(2016)元月二十八日登陸太平島宣誓主權,強調南沙太平島是「島嶼」而非「岩礁」。一般說來,島嶼領海商用船舶通航爭議較少,但是軍艦或軍機通航敏感性較高,萬一強權展現軍力,因而擦走火的話,很容易引發不可收拾的後果。

延伸閱讀
 1.美艦駛入南海爭議岩礁讓中美台神經緊繃
 2.2014南海爭議各國較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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