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初,荷蘭學者賓刻雪克(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提出了著名的「岸跑射程理論」( Canon
Rule) , 其概念為陸地國家的權力以其武器所及的範圍為限,這項原則確定了國家可以在其領海行使主權的法律基礎。而當時岸跑射程3海里成為一個普遍為人所接受的觀念,前後維持了近百年。
1958年4月29日聯合國針對國際法委員會所草擬法案通過了四個公約,並未界定領海寬度問題。至1960年3月,在第二次海洋法會議在日內瓦召開,領海問題也懸而未決,因而有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產生。
1958年4月29日聯合國針對國際法委員會所草擬法案通過了四個公約,並未界定領海寬度問題。至1960年3月,在第二次海洋法會議在日內瓦召開,領海問題也懸而未決,因而有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產生。
1973年12月3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在紐約召開,至1982年12月才結束,最終於該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也有人稱之「海洋憲法」。依據該公約第76條第1項之規定:「沿海國的大陸礁層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距離不到200海浬,則擴展到200海浬的距離」。
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生效的締約國,其大陸礁層範圍將不侷限於200浬專屬經濟海域,最大可擴充至350浬。2009年5月13日以前檢附佐証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申報,審查後若有爭議另依規定由國際法裁決。
p.15-22, 王冠雄,海洋資源開發之法規與政府組織之因應,礦冶217(101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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