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5月 04, 2012

勞健保月薪資總額的認定疑義與爭議


勞保、健保兩者相生相成,但是經常混淆不清!公司為投保單位,在法律上負有「精確計算」員工月「薪資總額」並按月扣繳保費的義務。所謂「月薪資總額」之範圍為何,自應以勞委會解釋之內容為準。其中,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自84.3.1開辦以來,新增困擾。
查閱勞委會歷年針對「月薪資總額」之解釋令,都是以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在上述解釋令下,公司應以員工基本薪給加上其他依法應計入退休金之項目,來計算月薪資總額即可。可是某些公司並未理會前開勞委會解釋令,一直以「基本薪給×13÷12」來扣繳而產生疑義。
資方說明:公司剛成立時薪給結構並無其他加給與獎金,為使員工在勞保上獲得最佳保障,遂以「基本薪給*13/12」之計算方式作為月投保薪給。健保與勞退新制分別於84年與97年開辦後,其月提繳工資計算爰均參照勞保之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辦理。

在98年3月,因配合「勞、健保及勞退新制提撥薪資三表合一」制度及公司節約成本方案,援用勞保相關解釋令「年終獎金非屬工資範疇,不宜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爰將月投保薪資計算由「基本薪給*13/12」調整為「基本薪給*12/12」。經調整後,員工在勞、健保的自負額因相對減少而受益外,公司亦可降低負擔金額。

但是以前多扣的保費怎麼辦?協調結論:暫時無解,配合「二代健保」於年底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行研議。

(註1)-參照勞委會78.9.15(78)台勞保一字第22950號令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
勞委會78.10.3(78)台勞保一字第24258號函
勞委會91.11.28勞保二字第09100606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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