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月24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未來遭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包括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一般民眾都可要求「我要見法官」,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須在廿四小時內處理,否則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
由於「路人甲」都可提出聲請,因此又被稱為「見義勇為」條款。此修法補正了國內的即時司法救濟程序,勘稱是「台灣自由人權的大躍進」。司法院刑事廳昨天表示,新法須經總統公布後半年實施,預估最快明年六月施行,司法院將盡速完成各項配套措施。
被逮拘禁都可要求「見法官」!新法施行後,類似洪仲丘案的違法禁閉、悔過等處分,或移民署抓逃逸外勞等,都可向法院聲請提審。修正條文也規定,逮捕拘禁機關須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否則最重可處十萬元。
由於「路人甲」都可提出聲請,因此又被稱為「見義勇為」條款。此修法補正了國內的即時司法救濟程序,勘稱是「台灣自由人權的大躍進」。司法院刑事廳昨天表示,新法須經總統公布後半年實施,預估最快明年六月施行,司法院將盡速完成各項配套措施。
被逮拘禁都可要求「見法官」!新法施行後,類似洪仲丘案的違法禁閉、悔過等處分,或移民署抓逃逸外勞等,都可向法院聲請提審。修正條文也規定,逮捕拘禁機關須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否則最重可處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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